根据人社部、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河北省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应从2021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附件:1、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河北省合格人员名单.xls
2、《关于开展2021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药协字〔2021〕5号)
河北省药师协会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