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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北省药师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P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河北省的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各类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药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学技术人员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执业能力,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药学技术人员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药学技术人员执业情况调研及人才合理流动模式的探索,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搭建人才流动平台,向涉药单位和药学技术人员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及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或承担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药品监管、医药经济管理、药学学术发展、药品不良反应、药品合理使用、药学服务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学术交流,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和执业能力;

(五)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依照政府授权开展有关药学技术人员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维护药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药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七)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药品监管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办药师网站,编辑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合法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须是已经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资格、中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执业药师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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